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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当程序理论希冀的程序正当常被违反。
同时认为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既可以抵御对我国有宪法无宪政的指责,又方便国际性学术交流、对话,等等。对这样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我们一定要有十分清醒的认识。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西方国家的一些人,总想把他们那套民主制度强加给我们,总想让我们实行西方式的民主。第二种观点,被称为伪社会主义宪政观。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人民民主制度内,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确定无疑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第一种方案遭到了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其代表者的反动统治被中国人民推翻了。因此,持这种观点者,被理论界称为渐进宪政派,是穿着社会主义‘马甲的西方宪政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和《物权法》第48条都规定了林权资源所有权的归属:林权主体包括国家、集体、机关团体和公民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林地是指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17]2005年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有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属于《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情形,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3)林农家庭经济收入分析。(2)建立健全林农(农户)林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3]在当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关于林地资源的产权确认和明晰不是一个简单的国有、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之间的交换问题。一般产权具有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之分。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发放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权权利束极为复杂,表现为责权利不统一。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要点 (一)完善的自主经营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林地与耕地都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重要的生产要素。相比之下,私有产权却能够将许多外部性因素内在化,从而更具有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
也就是说林地是一种重要的森林资源,是从事林业生产活动和部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全部土地。因为这里所说的占有,是广义上的非排他性的占有。[5]只有建立起集体林权经营主体多元化,构筑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和林农,才能够切实保障农民和林农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实现和促进农民群众增产增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内涵,说到底就是要明晰集体林权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
为了促进集体林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合法流转,保障集体林地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集体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2)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的服务体系。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森林、林地资源的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并不承认公民个人和家庭对森林、林地资源的所有权。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没有进入深水区,即还没有步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有效、合理和合法流转的轨道。
集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产权的一般特性。应当看到随着人们对林地资源需求和利用水平的不断提高,集体林地资源的稀缺性表现得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明显和突出。[11](P1390)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4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与最终目标应当是在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对非所有人所享有的林地资源权利的设置,促进集体林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流转,真正提高农村和林区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从经济效益上看,封山育林是公认的多快好省的一种办法。
[13] 从集体所有的林地资源的角度看,由于产权主体是该集体的全体成员,这样除了产生和国有状态下同样的资源过度使用与资源枯竭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规定了集体拥有的林地资源的使用权需要得到国家的认可,于是便不能够排除其他主体的介入。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的集体林权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流转客体价值的评估不独立,以及集体林权自身存在评估难的问题。
要鼓励林业龙头企业、林业大户组建林业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健全林业融资担保制度。 一、集体林权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林权的法律概念 集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我国目前归集体所有的林地资源,主要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上种植或者对其进行了管护并付出劳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集体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是要明确集体林权的客体、主体与内容。要建立规范化的林地、林木流转交易市场,明确林地、木材市场准入条件,健全集体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3)林权权属多变不稳定,导致权利主体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性。在封山育林区域范围内,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和放牧等活动。
[8]集体林地除了具有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经济性等共同特点之外,还具有不同于耕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的特点。(6)地方政府对集体林权干预失当,表现为在利益的驱使下政府官员插手太多。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林地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尽管集体林权流转涉及诸多相关利益方,但是农村、林区个体林权制度的确立使得集体林权流转的根源仍然在于农民和林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封山育林工作,在积极开展人工造林的同时,大力开展封山育林工作,加快林业发展速度,取得更大的林业生产效益。
(三)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的实际问题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了农民和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通过明晰产权、培育市场体系、规范交易秩序等举措,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优化了林业生产的要素配置,全面盘活了农村和林区的林地资源,初步释放了集体林地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这里所论及的林权集体所有制,还包括新中国建国初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经过农业合作化转化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等。必须构筑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长效机制,完善集体林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完善的自主经营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排他性占有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3)规范林农(农户)林权交易服务机构的运作行为。依法解决因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的争议,对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森林资源权益,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启迪我们,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通常导致很大的外部性。单纯从经营角度看,经营林木的农民和林农拥有的资源相对过剩和非林木经营者资金相对过剩是当下集体林权流转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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